物流运输损坏商品“保价”不保损?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日益临近,长春市消协密集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避坑”。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8日,长春市消协接到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2015年其花费28000元购买的一套红木茶台(茶台加5把椅子),于2020年3月末,通过长春市某物流公司将6件货物分3个包裹打包发往海南,花费989元邮费,为防止商品丢失受损,按照10000元的声明价值(保价金额)交了40元保价费用。货物到达海南后,在验货时发现6件商品有4件已不同程度损坏,特别是茶台由于包装固定不牢,导致在运输途中4条腿全部折断。
孙先生找到物流公司要求按保价额赔偿,并到当地红木家具维修店对损坏商品如何维修及维修所需费用进行咨询,被告知更换红木4条腿及维修损坏部位需5000余元,但物流公司只能给予商品损坏2000元赔偿。消费者认为2000元培偿与为商品保价值完全不符。
物流公司负责人称,保价金额并不等同于赔偿金额。在货物损坏时,要根据保价金额和货物实际价值及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而投诉到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针对保价损失赔偿问题开展调查。
物流公司认为消费者保价是针对三包货物的六件商品,在赔付中是按照保价额及损坏商品价值综合评估给予2000元赔偿。
消费者认为,6件商品中茶台的价值最高,并且4个腿全部折断,只能更换新桌腿。
消协工作人员针对物流公司对损坏商品评估依据提出质疑,在工作人员协调下,最终物流公司同意支付6000元保价赔偿,双方合解。
【案例点评】
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消费者支付物流快递费及保价费,物流公司收取了快递运输费,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快递运输服务。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流公司工作上的失误等原因,导致运输商品损坏,应给予消费者合理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来源:彩练新闻